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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桂香与中山市古镇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香,中山市古镇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王桂香,女,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中山市古镇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彭文标。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桂香诉被告中山市古镇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香,被告中山市古镇人民医院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本院向被告王桂香询问诉讼费的缴交情况,王桂香称已申请缓交至一审判决前并表示庭后七天内缴交诉讼费,逾期则同意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王桂香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桂香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黎 妙人民陪审员  吴海生人民陪审员  练棉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文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