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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民民执字第51号申请人赵某某,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申请人徐某,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赵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8日审结,该案(2013)商民三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商民三终字第13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