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包勇与被告王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勇,王朝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包勇,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王朝君,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勇与被告王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勇以与被告王朝君私下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4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文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