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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天水德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水市秦州区财政局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水德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市秦州区财政局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德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周治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康华,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市秦州区财政局,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胡永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宏元,该局经建股股长。委托代理人王小蕊,天水市秦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天水德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水市秦州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秦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水德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人俞康华、王国玉,被上诉人天水市秦州区财政局委托代理人李宏元、王晓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秦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352.42元,给上诉人天水德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审判长  杨宏权审判员  李 兰审判员  李虓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子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