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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宋用会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用会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91号罪犯宋用会,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九法刑初字第7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用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退出的赃款88565元予以追缴。于2010年5月5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30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院刘帮凡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工作人员蔡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宋用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用会在服刑期间获记功5次、市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用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用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