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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厉海杰与袁项贝、袁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海杰,袁项贝,袁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383号申请执行人:厉海杰,农民。被执行人:袁项贝,农民。被执行人:袁鹏飞,农民。本院执行的(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578号厉海杰诉袁项贝、袁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袁项贝、袁鹏飞尚欠厉海杰151805.3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658元、执行费217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3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