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麦都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志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麦都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陈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85-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麦都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卓秀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志阳,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省麦都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志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陈志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2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