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洪亮申请执行鲍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亮,鲍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亮,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鲍海山,男,1974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左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鲍海山“一卡通”账户收入12550元,适时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禄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艳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