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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闫凤云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凤云,赵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431号申请人:闫凤云,女,汉族,1968年6月20日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赵凤龙,男,汉族,1972年1月1日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431号的保全裁定,现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凤龙驾驶的鲁QVK9**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