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青岛国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吉事多地砖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国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吉事多地砖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19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国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竞,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吉事多地砖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体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10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吉事多地砖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国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吉事多地砖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青岛国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吉事多地砖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吉事多地砖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树勇审 判 员 吕 祥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