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417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53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文娱,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54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129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平平人民陪审员 魏清渝人民陪审员 薛金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