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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卞新亮、郎建宾、范喜钧、高扬金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卞新亮、郎建宾、范喜钧、高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被执行人:卞新亮、郎建宾、范喜钧、高扬依据(2013)二民督字第116号支付令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卞新亮、郎建宾、范喜钧、高扬金融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卞新亮、郎建宾、范喜钧、高扬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供执行案件裁定中止执行并作结案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二民督字第116号支付令中止执行,本次作结案处理。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姜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