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与钟×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48-1号申请执行人张×,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钟×,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3)怀民初字第0575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租车押金款10000元。被执行人钟×至今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长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仇洪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