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异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正平申请执行钟立新、徐翠芳、钟啊江、钟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昌荣,张正平,钟立新,徐翠芳,钟啊江,钟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异字第00010号异议人秦昌荣。委托代理人袁晓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正平。委托代理人杨赵,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立新。被执行人徐翠芳。被执行人钟啊江。被执行人钟阿海。上述三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徐生荣,靖江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工作者。张正平申请执行钟立新、徐翠芳、钟啊江、钟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泰靖民初字第2382-1号民事裁定书,诉保查封了被告钟立新购买的位于靖江市****大院二I期B4-1-01、B4-1-02、B4-1-03、B4-1-09号车库、被告钟啊江购买的位于靖江市****大院二I期B4-1-08号车库。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秦昌荣以上述车库已转让交付给其为由,请求终止对上述车库的执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秦昌荣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秦昌荣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秦昌荣撤回终止对位于靖江市****大院二I期B4-1-01、B4-1-02、B4-1-03、B4-1-08、B4-1-09号车库执行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国芹审 判 员 徐 均人民陪审员 顾桂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