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忠福、梁利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忠福,梁利平,王永厚,梁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73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忠福,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梁利平,女,196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永厚,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梁小军,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6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0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470元。在诉讼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小军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人民路小区康馨苑4区12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予以保全。被执行人高忠福、梁利平、王永厚、梁小军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忠福、梁利平、王永厚、梁小军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