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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余洪寅与吕东林、张志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市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洪寅,吕东林,张志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市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849号原告余洪寅,男,汉族,1986年10月24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倪家洼村。委托代理人常征,南阳博音律师事务所。被告吕东林,女,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吕西村吕西。被告张志果,女,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下楼渠村铁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市公司。负责人满占庆。委托代理人何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余洪寅诉吕东林、张志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市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余洪寅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执行完毕,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余洪寅以双方纠纷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洪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良中审判员  王鹏飞陪审员  张炳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