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栾明海与史海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明海,史海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栾明海。被执行人史海宪。申请执行人栾明海与被执行人史海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史海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栾明海借款100000元。原告栾明海另为被告史海宪垫付诉讼费22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李恕超审判员 XX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