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23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77年2月6日生。被告麦某甲,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生。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刘金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8日生育一女孩麦某乙。因婚前双方不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我才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好赌,且不顾家庭。婚后我们也没有什么沟通,感情一直都不和。2013年年初二,我带着小孩麦某乙离开被告家回我娘家居住生活,至今我们分居两年多了,小孩麦某乙现仍在我娘家生活,由我和我妈照顾着。现在我与被告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被告麦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麦某甲在连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2年12月18日生育一小孩麦某乙,现在原告娘家居住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变淡。2013年年初二时,原告便带着小孩麦某乙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生活,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3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和被告麦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自2013年年初二开始一直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小孩麦某乙,因自2013年年初二开始至今小孩麦某乙一直在原告娘家随原告生活,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故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麦某甲离婚。二、婚生小孩麦某乙由原告黄某某抚养,被告麦某甲可每月探望小孩一次,原告应给予帮助。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金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培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