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2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凌德意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凌德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497-1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沈尧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凌德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凌德意、XX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32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凌德意、XX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凌德意、XX赔偿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7600元、执行费6014元。执行中本院查��被执行人凌德意名下有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房产一套。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凌德意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