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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齐丽红与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丽红,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1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丽红,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建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新世纪社区。法定代表人:房庆民,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齐丽红因与被申请人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民三终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丽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收取所谓“营业税”的行为具有欺诈性,且严重违法。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齐丽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交纳营业税时受到胁迫和欺诈,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已就营业税交纳形成合意并无不当。现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齐丽红要求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该款缺乏法律依据。综上,齐丽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丽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弘代理审判员  黄忠学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