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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大妹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大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82号罪犯李大妹,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15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大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6440元。于2013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29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李大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大妹在服刑期间获记功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大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大妹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