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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振兴金属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路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振兴金属家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路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振兴金属家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月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路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卫彩珠。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振兴金属家具制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浙江路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577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货款2045元及案件受理费813元,尚有货款、模具费70002元及利息1009元(暂计算至2014年10月1日止,其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受偿。因被执行人厂房、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等已由本院司法处置完毕,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921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