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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丁元峰与张健、叶强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元锋,张健,叶强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丁元锋,男,汉族。被告:张健,男,成年人被告:叶强文,男,成年人。原告丁元锋与被告张健、叶强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元锋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元锋撤回对被告张健、叶强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撤诉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丁元锋负担。审判员  牛挺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