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丁元峰与张健、叶强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元锋,张健,叶强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丁元锋,男,汉族。被告:张健,男,成年人被告:叶强文,男,成年人。原告丁元锋与被告张健、叶强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元锋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元锋撤回对被告张健、叶强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撤诉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丁元锋负担。审判员 牛挺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