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江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江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019号原告姚某某,女,193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江某某,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江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以被告外出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治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