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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马占国与庆云群贤辅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国,庆云群贤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312号原告马占国,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庆云群贤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法定代表人胡俊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国诉被告庆云群贤辅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联系,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马占国诉被告庆云群贤辅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