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峰与谭伟峰、孙广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吴塘村塘坊。被执行人谭伟峰,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马湖村马庄。被执行人孙广彬,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新村镇刘老庄村孙庄。张峰与谭伟峰、孙广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3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告知书。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33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