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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王晶与杜飞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杜飞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59号原告王晶,住址河南省商城县。法定代理人王昌军,住址河南省商城县。法定代理人项太琴,住址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赵丽,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飞雄,住址广东省深圳宝安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丹,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395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除对第三、七、八、十一项有争议外,对其余事项均无异议。一、事故经过:2014年5月7日,被告杜飞雄驾驶粤B×××××号车在深圳市福田区梅华梅中路段,与行人原告王晶发生碰撞。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杜飞雄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二、事故后果:事故发生后,原告进入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20天,医嘱载明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陪护6月,加强营养,定期复查。三、本案责任划分及责任承担主体。根据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被告杜飞雄在本案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监护人亦有部分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杜飞雄的责任,因无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四、车辆投保情况。被告杜飞雄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深圳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五、医疗费。出院后复查医院费共1605.2元。被告杜飞雄于2014年5月27日向原告支付5000元。六、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31866元。七、交通费及营养费。本院酌情判定原告营养费为1000元,交通费为500元。八、对于伤残赔偿金。2014年8月12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太保深圳公司提出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没有依据,本院不予准许。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未满十六周岁,为农村户口,事故发生时在深圳读书,已经居住一年以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故,按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44653.1元×20年×10%为89306.2元。九、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费发票,为1800元。十、精神抚慰金。原告为十级伤残,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综上,被告杜飞雄共应赔偿原告138077.4元。被告杜飞雄于原告出院后,另向原告支付的5000元应从原告应得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即被告杜飞雄还应向原告赔偿133077.4元。由于肇事车辆已经在被告太保深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本院确认的赔偿数额未超过保险限额,因此由被告太保深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晶在本案中的事故损失为138077.4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晶赔偿款133077.4元;三、驳回原告王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98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负担28元,其余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5页共5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