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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金河旅游用品厂与浙江八福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金河旅游用品厂,浙江八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温州市鹿城金河旅游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东路65-2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国,厂长。被告:浙江八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桃源乡桃源大道(桃源村办公楼旁)。法定代表人:赵章恩。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鹿城金河旅游用品厂与被告浙江八福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鹿城金河旅游用品厂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鹿城金河旅游用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温州市鹿城金河旅游用品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包崇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倪山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