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甘肃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西宁朝阳亿辉建材经营部、邬可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朝阳亿辉建材经营部,邬可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吉换录,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玉光,临夏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朝阳亿辉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陈国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毕水宾,方圆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邬可永,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上诉人甘肃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朝阳亿辉建材经营部、原审被告邬可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及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甘肃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西宁朝阳亿辉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肃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和西宁朝阳亿辉建材经营部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2、准许甘肃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西宁朝阳亿辉建材经营部撤回一审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40元,减半收取4820元由上诉人甘肃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余4820元退还给上诉人甘肃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宁审判员 刘永健审判员 徐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雯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