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红娟与苏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娟,苏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638号原告吴红娟。被告苏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娟与被告苏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苏晓名下的银行存款432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陈佳琦所有的坐落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街1019号当代智慧城三期A栋1单元9层01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苏晓名下的银行存款432000元或其它相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原告吴红娟提供担保的陈佳琦所有的坐落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街1019号当代智慧城三期A栋1单元9层01室房屋(建筑面积138.52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