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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魏鲁陶与姜庆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鲁陶,姜庆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580-1号申请执行人:魏鲁陶,职工。被执行人:姜庆岩,居民。申请人执行人魏鲁陶与被执行人姜庆岩债权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魏鲁陶于2013年4月23日偿还了张超童30000元后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向姜庆岩追偿30000元代偿款,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庆岩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阳执字第58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兴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