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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富琴与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琴,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218号原告张富琴。委托代理人张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吴家窑二号路交口。法定代表人李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西侧星城(原天津电影制片厂)。法定代表人孟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公司客服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立新,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富琴诉被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记员  徐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