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富琴与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琴,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218号原告张富琴。委托代理人张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吴家窑二号路交口。法定代表人李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西侧星城(原天津电影制片厂)。法定代表人孟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公司客服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立新,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富琴诉被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记员 徐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