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执民字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韵与陈定中、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韵,陈定中,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拱执民字2581号申请人张韵。被执行人陈定中。被执行人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定中。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张韵与被执行人陈定中、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杭拱商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陈定中、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排查,经我院排查:房产登记情况:本院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张韵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陈定中与陶彩红按份共有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运新花苑一区8幢3单元2302室的房产,其中陈定中占1%的份额(查封期限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7日止),查封到期若仍需继续查封,请在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由于陈定中名下未有其他房产,故该房产不符合处置的条件。另查封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杭州海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水印康庭公寓1幢西楼410室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止),查封到期若仍需继续查封,请在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由于该房产系抵押房产,抵押权人是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支行,债权数额1280000元,故目前暂无处置的意义。二、车辆登记情况:本院已轮候查封对陈定中名下的浙A×××××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止),查封到期若仍需继续查封,请在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由于目前该车辆尚未实际控制在案,故尚不具备处置该车辆的条件。三、银行存款情况:两被执行人经法院多次排查,银行帐户内仅少量存款或无存款。四:其他需要说明:由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判决,本院已于2015年5月19日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由于目前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杭拱执民字第25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琰审判员 郑科贵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厉素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