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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河北宝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凯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宝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凯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0560号原告河北宝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和平东路453号。法定代表人葛志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影,该公司职员。被告石家庄凯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河北宝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凯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宝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4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我公司向被告供应纸箱,货到付款。2010年4月至6月,我公司多次供货给被告,由被告工作人员张娜、梁悦等出具了欠条。后我公司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42130.5元及利息15000元,共计57130.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石家庄凯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了注销登记,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16日出具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经审查,提交的石家庄凯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故该公司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宝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彦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