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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王某甲,女,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汉族,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被告已将债务全部偿还为由,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安殿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 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