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王某甲,女,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汉族,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被告已将债务全部偿还为由,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安殿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 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