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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行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秋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中行终字第33号上诉人曹秋凌,男,汉族,1962年7月13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上诉人曹秋凌不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5)都行裁字第0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秋凌上诉称,其母亲徐金爱是文盲,是无诉讼能力人,其作为徐金爱的长子,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的公民。本案中,曹秋凌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曹秋凌的母亲徐金爱,且曹秋凌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曹秋凌也不是徐金爱的法定代理人,故其不具有起诉的原告主体资格。综上,上诉人曹秋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夏忠民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妃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