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1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永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坤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永刚,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435-1号申请执行人:彭永刚,男,1976年3月7日出生,住宜宾市兴文县。被执行人夏坤,男,1989年3月4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彭永刚申请执行夏坤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6605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永刚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660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朱 睿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