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国圣、张子双、张来芳、张学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国圣,张子双,张来芳,张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877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殿华,洪屯信用社副主任。被执行人张国圣,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张子双,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来芳,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学敏,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国圣、张子双、张来芳、张学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被执行人张国圣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子双、张来芳、张学敏,经查询各金融机构,没有有效可执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222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