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兴化市红星砖瓦厂诉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红星砖瓦厂,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商初字第146号原告兴化市红星砖瓦厂。法定代表人刘正海,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月高,兴化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文礼,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萧利东,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兴化市红星砖瓦厂诉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红星砖瓦厂诉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在原告起诉被告前已受理了被告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向本院申报债权,而不应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兴化市红星砖瓦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宇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