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苏志鹏与黑龙XX尔街金融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鹏,黑龙XX尔街金融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015号原告苏志鹏,男,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XX尔街金融职业培训学校(中和教育),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站沪市大厦9楼A座,现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75号麦凯乐国际公寓A座22楼A11号。代表人张秀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鹏与被告黑龙XX尔街金融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志鹏负担。审 判 长 孟庆莹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苑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