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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苏志鹏与黑龙XX尔街金融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鹏,黑龙XX尔街金融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015号原告苏志鹏,男,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XX尔街金融职业培训学校(中和教育),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站沪市大厦9楼A座,现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75号麦凯乐国际公寓A座22楼A11号。代表人张秀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鹏与被告黑龙XX尔街金融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志鹏负担。审 判 长  孟庆莹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苑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