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金水与刘怀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水,刘怀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97号原告:张金水,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叶泥,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杰,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怀金,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金水与被告刘怀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水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金水承担。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