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7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公分理处与陈亮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公分理处,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陈亮,郑勤勤,陈娟丽,江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758-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公分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洪超,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郑勤勤,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娟丽,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江灵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公分理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陈亮、郑勤勤、陈娟丽、江灵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陈亮、郑勤勤、陈娟丽、江灵龙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公分理处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陈亮、郑勤勤、陈娟丽、江灵龙给付借款1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9421元、执行费19943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亮、郑勤勤名下有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房产一套;陈娟丽、江灵龙名下有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房产一套。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亮、郑勤勤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房产一套;陈娟丽、江灵龙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