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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高洪兵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22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法定代表人高世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侯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文光,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高洪兵,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洪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