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531号原告:梁某。被告:韦某。梁某诉韦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梁某于2015年1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唐秀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俊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