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侯某某,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铮、代理审判员丁一(主审)、人民陪审员李大艳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 铮代理审判员 丁 一人民陪审员 李大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娄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