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茹银强与黄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银强,黄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545号申请执行人:茹银强,个体经商。被执行人:黄崇辉,个体经商���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74号茹银强诉黄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崇辉尚欠茹银强33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12.5元、执行费39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5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