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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4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唐洁与桐乡市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果蔬配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洁,桐乡市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果蔬配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4856号之一原告:唐洁。委托代理人:陈英,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果蔬配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世纪大道***号**幢。法定代表人:沈伟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浩昶,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洁诉被告桐乡市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果蔬配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0元,由原告唐洁负担。审判员  王红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嘉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