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0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传宝与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03043号申请执行人:郭传宝,男。被执行人:盛海,男。申请执行人郭传宝与被执行人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庄民初字第409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6万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134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工作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间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自愿以其工资偿还借款至还清止。本院将被执行人工资帐号予以冻结,每月留有生活费用1000元,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凌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