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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宁执裁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马金凤与中宁县宁鲁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宁执裁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凤,女,生于1955年2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中宁县宁鲁中学,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李文丰,系该校校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金凤与被执行人中宁县宁鲁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67932元(自2007年3月10日计算至2010年4月10日),承担案件受理费5318元,以上共计273250元。被执行人仅履行20000元。2015年3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余额执行款25325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履行10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153250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龙代理审判员 田 龙代理审判员 梁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军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