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龚玉丽与韦世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玉丽,韦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第417号申请执行人:龚玉丽。被执行人:韦世文。本院在执行龚玉丽与韦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韦世文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志丹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